科学研究
经济与贸易学院科研奖励办法(2013年~2015年)

2013-03-22 08:59

一、总

第一条 为了调动全院职工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激励和开发创造性,鼓励教职工参与各类科学研究活动,促进我院学科建设发展、强化学术梯队建设、凝练学科研究方向、培育科研亮点,力争我院科研工作不断上档次、上水平、扩影响,努力实现科研强院的发展战略构想。参照学校科技奖励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我院编制内的全体职工从事本学科领域及相关学科领域的科研活动。

第三条 办法制定的指导思想是“精神激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同时秉持公平、公正、公开扶持青年教师成长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领导班子和位评议组制定,分管副院长和学院学科建设部负责组织实施,接受学院教代会和学院部门工会监督。

第五条 本办法资金来源:从我院的学科建设经费、创收提成以及其他可行途径筹措资金作为学院科研奖励资金,专门用于科研奖励支出。

第六条 本办法每3年根据学院发展实际情况变动进行一次修订

二、科技奖励的范围

第七条 取得厅局级以上政府纵向科技项目立项(不含本校项目)。

第八条 教师个人累计当年到校科技经费5万元以上(含五万元,应扣除已经获得纵向科技课题立项奖励的项目资助经费部分);

第九条 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并被三大索引、CSSCI收录、人大复印资料全文复印,在《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求是》、《新华文摘》发表论文,出版学术专著;

第十条 获得指定范围的政府颁发的优秀科技成果奖。

三、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获得省级以上纵向科技项目立项奖励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软科学课题:8000/项;国家各部委局课题:教育部和科技部项目3000/项;其他部委局项目为2500元省自然科学基金、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省软科学计划项目:2000/项;副省级市计划项目课题:1500/项;

其他厅局级项目:500/项;

立项不资助、自筹、共建各类政府纵向科技项目按上述同级项目给予立项奖。

第十二条 累计科技项目到校经费奖励

扣除已获纵向科技项目立项奖励的项目资助经费部分后:

个人当年累计到校5-9万元,奖励金额:1000元;

个人当年累计到校10-19万元:奖励金额:2000元;

个人当年累计到校20-29万元:奖励金额:2500元;

个人当年累计到校30万元及以上:奖励金额:3000元;

个人当年累计到校50万元以上:奖励金额:5000元;

第十三条 公开发表学术成果奖励

基本条件:以我院编内教职工为第一作者并以广东工业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发表,发表在公开出版学术期刊、报纸理论版、以及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在国内外学术期刊杂志公开发表论文并被三大索引收录、CSSCI收录,或者收入人大复印资料、《新华文摘》(全文转载),每篇奖励400元。

2《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文章,每篇奖励300元。

3)学术专著:每部1500元。

第十四条 政府科技成果奖励

纳入学院奖励的政府科技成果奖范围与标准如下:

各种国家级科技获奖成果奖励标准:

三等奖:10000元;二等奖:20000元;一等奖:40000元;

教育部颁发的人文社科获奖成果奖励标准:

三等奖:5000元;二等奖:9000元;一等奖:15000元;

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科技获奖成果奖励标准:

三等奖:1500元;二等奖:3000元;一等奖:6000元;

广州市、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发的科技获奖成果奖励标准:

三等奖:1000元;二等奖:2000元;一等奖:4000元;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331日起执行,解释权归院党政班子联席会议。

                                       

广东工业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