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研究
广东工业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科研奖励办法(2017年~2019年)

2016-12-22 09:33

第一条 为了调动学院教职工从事高水平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促进我院学科建设发展、强化学术梯队建设、凝练学科研究方向、培育科研亮点,力争我院科研工作不断上档次、上水平、扩影响,努力实现“科研强院”的发展战略构想,参照学校科技奖励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学院编制内的全体教职工从事本学科领域及相关学科领域的科研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制定的指导思想是“精神激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同时秉持“公平、公正、公开,扶持青年教师成长”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政班子联席会议制定,由分管副院长和学院学科建设部负责组织实施,接受学院教代会和学院部门工会监督。

第五条 奖励范围:国家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立项;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优秀科技成果奖以及教育部颁发的人文社科奖。

第七条 本办法每三年根据学院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二、奖励标准

第八条 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杰青、优青项目立项,奖励项目负责人 20000元/项(学校5万元/项)。

第九条 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重点基金、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立项,奖励项目负责人20000元/项(学校5万元/项)。

第十条 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含青年基金项目、后期资助项目及其他单列学科)立项,奖励项目负责人8000元/项。

第十一条 各种国家级科技获奖成果第一负责人奖励标准:三等奖奖励10000元,二等奖奖励20000元,一等奖奖励40000元。

第十二条 教育部颁发的人文社科奖第一负责人奖励标准:三等奖奖励5000元,二等奖奖励9000元,一等奖奖励15000元。

第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科技获奖成果第一负责人奖励标准:三等奖奖励1500元,二等奖奖励3000元,一等奖奖励6000元;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院党政班子联席会议。

广东工业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