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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9-03-15 08:36

单 位: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文件精神,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系列重要批示精神,严格外事纪律,落细落实事前事中事后管理,防范公款出国(境)旅游回潮,结合我校因公出国(境)管理制度,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1. 进一步加强行前教育。依据《关于做好赴外交流人员行前教育工作的通知》(广工大党办字〔2018〕4号),按“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学院等派出部门、单位履行对赴外交流人员开展行前教育的主体责任。除各单位行前提醒和纪律教育外,团组出访前,所有团组成员须认真仔细学习并签署《广东省因公出国纪律责任书》(附件1),对照条款加强自我约束,防止发生违规现象和问题。
  2. 进一步加强国(境)外管理。各单位应强化对因公出国(境)团组在外执行任务情况的跟踪管理。出国(境)团组落实团长负责制,团组成员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团组回校后,由团长签署《广东省因公出国情况确认书》(附件2),对团组在外期间遵守纪律、完成任务情况予以确认。
  3. 严格遵守申报制度。除假期的旅游、探亲访友等属因私出国(境)外,凡出国(境)进行学术交流、合作科研、进修培训、参加学术会议、交换学习、海外学习等交流活动的出访,无论出访人持的是因公或因私出入境证照,均属因公出访。执行各类因公出访任务的我校教职员工和学生,循因公渠道出访的必须至少提前2个月、循因私渠道出访的必须提前1个月将《广东工业大学出国(境)人员审批表》等相关申请资料报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以便办理相关出访审批手续。在申报过程中,不得提供虚假邀请函、虚假日程。出访任务须经学校批准并公示后方可成行。已经批准同意的出访计划如需提前或者延后出访,出访人需至少在离境前申请报告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并附所在单位意见。未遵循学校因公出访审批和公示程序擅自出访的团组视为违纪。
  4. 严格遵守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学校因公出国(境)人员须购买境外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为95万人民币或以上(其中须包括意外身故及残疾人保险、医药补偿、医疗运送和送返、身故遗体送返等保险内容),保险期须覆盖出访时间。因公出国(境)不得随意更改出访路线、增加停留点或绕道旅行,不参加与获批的出国任务无关的活动和会议。不得擅自延长在外天数(出访时间按照获批天数执行;获批天数计算以我国海关离、抵境盖章日期为准,含离、抵境当日)。如因紧急且不可抗拒原因,不能按期返境,必须提交真实书面证据(如住院证明、战争、暴乱或自然灾害的新闻报道、航班取消或延误证明、护照丢失证明等),并在入境后两天内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说明情况,提交团组及其所在单位的审核意见材料,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上报学校及上级相关业务部门审核处理。如因非紧急但不可抗拒原因(如住院或怀孕、待产等),不能按期返境,须在出国(境)任务批准返境日期前至少1个月向所在单位、计生办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和真实书面证据,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违反上述规定者,相关出国(境)费用不予报销,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

  附件:
  1.《广东省因公出国纪律责任书》
  2.《广东省因公出国情况确认书》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2019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