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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紧急通知

2013-07-01 00:00

关于做好我校2013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98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和评审工作的通知》(粤教师函〔2013〕55号)精神,结合我校师资队伍建设的实际,现就我校2013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我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编在岗人员。

(二)未正式办理调入手续,但与我校签有聘约,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现受聘于我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离、退休人员。

以上三类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的资格条件对口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不受理资格评审:

(一)受党纪、政纪处分者。

(二)因教学事故被通报不满1年者。

(三)任现职期间有1年考核不合格,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其任职年限顺延未满2年者。

(四)申报教师系列讲师以下(含讲师)专业技术资格,未取得岗前培训证书者。

(五)申报讲师专业技术资格,在任现职期间没有参加社会实践或生产实习等经历,没有担任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者;申报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在任现期间没有担任班主任或没有指导青年教师工作或没有协助教授、副教授指导研究生工作者。有关担任班主任的规定按学校《广东工业大学教师担任学生班主任(班导师)暂行办法》(广工大校字〔2012〕25号)文件执行。

(六)不按规定时间、程序申报和呈送评审材料,或提交的评审材料不符合资格条件要求者。

(七)评审材料在审核、展示过程中发现材料有不真实者或评审材料未经展示者。

二、申报评审条件

今年学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继续执行《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关于做好2006年度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6〕122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等相关文件。普通高校教师(含科研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按照粤人职〔1999〕28号文件精神执行;实验技术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按照粤人职〔2000〕28号文件精神执行;图书资料专业高、中级资格条件,按照粤人职〔2000〕24号文件精神执行;申报评审其他系列的按1998年以来广东省颁布的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要求执行;离退休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和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按照粤人发〔2004〕223号文件精神执行;突出贡献人员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2〕38号)文件精神执行。

(一)学历与资历条件

1.凡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不受评审前是否被聘用的限制,学历(学位)、资历条件按粤人发〔2003〕178号文件规定执行。

2.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可按规定程序直接申报评审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但必须满足所申报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规定的有关要求方可申报,其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论著等条件必须是获得博士学位后做出的方为有效。

3.按照粤人发〔2005〕177号文件规定,申报评审资历计算的截止时间为申报当年的8月31日,凡未满规定年限的,一律不得申报。按照资历计算时间的规定,业绩成果、论著等一概截止到申报当年的8月31日。

(二)外语条件

外语条件执行《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2001年广东省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单不作为职称外语条件的有效依据。

(三)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1.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执行《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76号)。

2.申报评审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通过3个及以上模块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通过4个及以上模块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通过5个及以上模块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四)继续教育条件

继续教育条件执行《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要求,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应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申报人应填报取得现资格以来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从2010年开始,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需提供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继续教育证书。

三、对若干问题的说明

(一)各单位要结合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要求,把职称工作与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统筹考虑,并逐步实现与岗位聘用的有机结合。通过评审或考核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岗位需要竞聘上岗。另外,离退休人员评审通过的专业技术资格,仅作为其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评价,办理离退休手续时规定的工资福利等各项待遇不变。

(二)关于申报系列及专业。申报人要按照“在职在岗”要求,申报相应的系列和专业。申报人员要正确选择相应的评委会及其下设的学科组,申报研究、实验系列的,必须选择高等学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为规范申报专业,从2013年开始,申报人员填写的申报职称专业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科分类与代码简表(国家标准GBT13745-2009)》,不得填写简称。申请专业填写到二级学科,医学、艺术学、语言学等填写到三级学科。

(三)按照粤教师函〔2012〕62号文件规定,申报人应根据有关职称政策和资格条件要求,真实、客观、准确、完整地填报相关内容,并提供由有关部门出具的关于资格、经历、业绩、论文以及评价意见等方面的有效佐证材料。申报人提交的论文、科研项目以及获得的专利、奖励等业绩成果必须是任现资格以来在职在岗期间取得的,申报人署名的第一单位必须是申报人所在的工作单位(包括调动者的原工作单位)。申报人填写科研项目是子课题的,要标注清楚;到校经费是指划拨到学校的经费,参与科研项目的,不能填写整个项目的经费。

(四)关于教师的师德表现。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教人〔2002〕4号)和《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等文件要求,教师师德表现情况作为教师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执行“师德一票否决制”;申报人要对自己提交的职称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承诺。申报人在取得现资格以来,若存在一稿多投、剽窃他人成果等情况,要在《申报表》工作负面情况说明栏注明。在职称申报中发现并查实申报人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学术不规范行为的,将按规定严肃处理。

(五)关于教师资格问题。申报评审或认定讲师、副教授、教授资格的,必须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师资格已申请但当年还未获得批准的申报人员,可先提交申报材料,并由学校出具相关证明。如申报人员申请的教师资格在当年各评委会学科组评审前获得通过(以广东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查询结果为准),可作为有效资格对待,否则申报材料不予上会评审。学校近三年内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从企业引进的高技能型人才以及博士毕业当年认定讲师暂未具备高校教师资格的,可由学校出具相关证明。

(六)关于对教师教学工作的考核评价。各单位要对申报教师系列的教师获现资格以来的教学能力、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给出明确、具体的评价结果。教师指导学生实验、实训、实习、毕业设计(论文),以及指导学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技能竞赛和社会实践活动等取得的成果均可作为教师本人的教学业绩,教学成果与科研成果等效评价。没有教学综合评价意见及评价结果的,视同申报材料不全。

(七)关于辅导员申报职称问题。按粤教师函〔2012〕62号文件规定,以辅导员岗位申报的,在《申报表》和《推荐表》“现从事何专业技术工作”栏目中注明。辅导员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要突出从事学生管理工作的特点,有落实主要工作职责的具体描述或记录。在评审中将坚持注重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

(九)按照粤人发〔2007〕197号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要申报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在现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并提交反映现岗位的工作业绩,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现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

(十)关于送审论文代表作的问题。对于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实行匿名评审论文代表作。申报人自行选定两篇论文代表作,复印一式两份,由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分别装入两个材料袋提交(不再退还);论文代表作原件与其他申报材料放入主材料袋提交。论文代表作复印件须附上发表刊物的封面、封底和目录,并隐去作者姓名、作者单位等。

对于申报高校教师系列我校没有评审权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送审论文代表作按照粤教师函〔2013〕5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关于以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申报职称。粤人发〔2004〕223号文件规定了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回国后首次申报职称可按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评审相应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要求,申报人必须是回国后首次申报,回国后曾申报评审过任何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无论评审通过与否,均不能再以海外留学回国人员身份申报;申报人提交的业绩成果材料必须是在国外期间取得的,并且这些成果要有较高的水平,其专业技术工作能力、学术水平的业绩成果材料的真实性由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证明,或由国内三位及以上同行专家进行专业鉴定。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条件不作为申报评审的必备条件。

(十二)关于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答辩工作。学校组织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进行答辩,无特殊原因不按时到会答辩者,不提交评委会评审;对于学校没有评审权的,按相关评审委员会规定进行答辩。答辩人员要按规定交纳答辩费。

(十三)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考核认定专业技术资格按照《广东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暂行办法》(粤人职〔1998〕15号)文件执行。各单位要成立考核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申请认定初次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进行考核评议,小组成员名单报人事处备案。

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与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工作,达到初次认定专业技术资格的时间和条件要求的,个人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考核认定专业技术资格。

(十四)关于管理岗位的人员申报职称问题。按照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岗位除设有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和管理岗位上的“双肩挑”教师可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外,其他管理岗位的人员原则上只能申报高教研究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岗位上的“双肩挑”教师可申报相应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由申报者本人提出申请,经现工作单位同意后向学校人事处提出申请,并由学校人事处出具委托函,申报人到相应的学院(部)申报、述职和展示材料,并由所在学院(部)出具推荐意见。

(十五)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问题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具体要求按广东省人事考试局的有关规定执行。报考人员所报考专业需与现岗位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对口或相近,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报学校人事处备案后方可报考,未报学校人事处备案而参加考试获得资格者,学校不予聘任其专业技术职务。

以考代评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继续教育规定按《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从2010年开始,凡报名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员需提供每年的参加继续教育的继续教育证书。

四、报送评审材料的要求

(一)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者,均须使用广东工业大学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http://hr.gdut.edu.cn:8080/reportsys/login.jsp),如实填写申报材料,生成并打印《广东工业大学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表》。

(二)申报教师、科研、实验技术、图书资料(研究馆员除外)系列资格的人员还要求使用省教育厅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系统(http://rsc.gdhed.edu.cn/Login.aspx)进行网上申报,如实填写申报材料,按《送评材料目录表》的要求生成并打印相关的表格。

(三)对于委托教育系统以外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包括申报图书资料系列正高级,工程技术、卫生技术、会计、审计、经济、出版、档案等系列高级),须使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定的职称评审表格,有关的职称评审表格可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页表格下载区下载(http://www.gdhrss.gov.cn/)。

五、申报材料和审核要求

(一)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要求,真实、客观、完整填报相关表格,并提供有效材料。申报人需对同类材料按规定顺序装订成册,并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提交所有申报材料供所在单位审查。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

1.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申报条件要求。

2.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要认真核对申报材料是否与申报人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工作经历、论文、业绩及所起的作用、年度考核等客观事实相符。凡复印件需经单位审核人认真审查原件,核实后在复印件写上“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署审核人姓名和加盖单位公章。

3.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申报人的基础材料、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是否完整提交,评审表格中必填栏目是否空白(特别是时效),是否如实填报负面情况,是否如实填报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其他系列(专业)的资格及其名称。

4.审查申报材料的时效性。申报人提交的所有申报材料的时效均截止到当年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论文、职称外语考试、计算机模块考试合格证、学历(学位)证等均不得作为今年评审的有效材料。

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申报人所在单位应注明原因退回,并及时告知申报人。

(三)申报材料中的教学工作情况由教务处负责评价和审核(其中研究生教学工作由研究生处负责审核),科研工作情况由科技处(人文社科处)负责审核,申报材料综合情况由人事处负责审核。

六、关于公示工作

(一)落实评前公示制度。各单位应按规定要求及时将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有关材料(特别是申报人的《推荐表》)、单位的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同时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和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不便于张榜和网上公示的申报材料应统一、有序放置在会议室等场所对外开放,以备查验。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受理投诉主要由学校人事处和所在单位负责,并接受学校纪检、监察处的指导和监督。公示结束后,由单位统一出具评前公示情况报告,加盖公章后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公示期间凡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和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得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先行报送,但不得停止核查,核查结果应及时报送学校人事处。

(二)认真做好评审通过人员公示工作。学校根据有关要求,及时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资格名称在单位张榜和网上公示。公示结束后,由学校纪检、监察处和人事处在《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表》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送有关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七、评审程序和工作安排

2013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程序为:个人申请、单位考核推荐、学校评委会评审、省教育厅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一)申报人7月1日前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各单位7月1日前将《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名册表》汇总后通过电子邮件发至人事处师资科(szk@gdut.edu.cn)。

(二)各单位成立专业技术资格考核和推荐小组,成员由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正高职称专家7~9人组成。专业技术资格考核和推荐小组按照有关的职称文件,负责组织本单位申报工作,包括申报材料的甄别、审核、展示、申报人述职、评议推荐、填写单位推荐意见等工作。

各单位专业技术资格考核和推荐小组在对申报人的评审材料全面审阅的基础上,进行充分讨论和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达到出席小组会议成员人数的二分之一的人员方可向学校推荐。推荐结果要按照学校要求进行公示。

(三)申报人在所在单位规定的时间、地点,按要求公开展示自己任现职以来的业绩、成果,并在所在单位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述职,考核和推荐小组对述职者进行评议。

(四)申报人所在单位认真核实申报人所填写的各项内容,在业绩、成果展示及述职评议的基础上,写出单位考核推荐意见。

(五)学校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技处(人文社科处)和研究生处对申报人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核、展示。

(六)学校人事处对经审核合格的评审材料,按照学校评审权限,分别提交学校专业技术资格推荐委员会推荐和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学科评审组、评委会评审。

八、收费标准

根据原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精神,今年职称评审收费标准为:

(一)申报评审教师、科研、实验技术、图书资料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每人780元(含论文鉴定费200元);申报其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每人580元;答辩费每人140元(对需要答辩的人员收取)。

(二)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每人450元。

(三)申报评审(认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每人280元。

(四)学校无评审权学科经学校推荐委员会通过推荐的申报人员按上述标准收费,未通过推荐的申报人员不收取评审费。

评审费由申报者本人支付,在提交材料时一次性付清。评审费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在报送材料时凭人事处缴款通知单到财务处缴纳。

九、联系方式

部 门:人事处

地 点:大学城校园行政楼四楼420室

联系电话:020-39322790

电子邮箱:szk@gdut.edu.cn

附件:1.2013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日程

2.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名册表

3.高等学校教师评委会下设学科评议组名称

4.广东工业大学教师高、中级评委会下设学科组名称

请今年报专业技术资格的老师在7月1日下午下班前把《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名册表》发到学院邮箱:jmyb@gdut.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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